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教育研究院理事会章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和有关法规,成立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教育研究院理事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理事会属自愿参加及合作性质,各方竭诚为理事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方便,积极为理事会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第三条 理事会的宗旨是:凝聚社会力量,为我国国际教育事业服务。
第四条 理事会按照相互尊重、相互谅解、积极协商的原则处理日常事宜。
第五条 理事会现办公地址为:北京外国语大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活动
第六条 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教育研究院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第七条 理事会由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教育研究院领导、热心国际教育事业的知名企业家、社会组织负责人等组成。
第八条 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教育研究院理事会根据需要,聘请海内外知名人士、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实业家担任名誉职务(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
第九条 理事长人选由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教育研究院提名,并通过理事会协商产生;理事长可根据理事单位对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教育研究院建设发展所做贡献提出副理事长、常务理事人选,通过理事会协商产生。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理事会成员数额不受限制。理事会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吸收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理事会。个人参加理事会需具备硕士及以上学历、在行业内有一定知名度,有海外学习、工作经历。
第十一条 由各理事单位参加的理事会议是理事会的最高权力组织,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由于特殊原因,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理事长可决定提前、推迟或临时召开理事会议。
第十二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教育研究院推荐,经理事会议认可予以聘任。秘书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处理理事会日常事务,并向理事会和理事长报告工作。
第三章 理事单位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理事权利:
1.优先列入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教育研究院的合作对象。
2.审议理事会的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有权对资金的使用提出质疑和批评。
3.对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教育研究院工作进行评议,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根据自身情况,自愿入会和退会。
第十四条 理事义务:
1.积极参与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教育研究院发展规划的实施,提供咨询与建议。
2.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向国内外宣传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教育研究院,扩大中心影响。同时,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支持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发展理事会成员。
3.通过委托研究课题、培训项目,提供一定资金和多种形式资助、捐赠,支持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教育研究院建设与发展。
4.开展与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教育研究院相关的任何形式的活动、工作等,需要提前报备理事会审核。
第四章 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教育研究院职责和义务
第十五条 向理事单位提供人才支持。根据理事单位需要,向理事单位优先输送优秀人才。通过短训班等形式,帮助理事单位培养人才,并在学费上给予优惠。
第十六条 在国际教育学术交流、论坛等活动中,视情对理事单位进行宣传推介。协调政府资源举办各类活动,优先面向理事会各成员单位。
第十七条 为理事会成员单位提供发展咨询服务,对其在建设发展中遇到的特殊困难给予关心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议讨论通过后正式生效。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赞成通过。
第二十条 理事会各方应真诚合作,互相尊重对方的利益和诉求。未尽事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